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采取要求员工签署空白劳动合同的做法,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实践中存在分;但也有不少地方观点认为此类行为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空白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支付。本次推出的典型案例中,某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甚至劳务合同,法院判决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5929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一纸空白,后患无穷。”空白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将协商异化为单方操作,违背了劳动合同的合意原则与诚信基础。于企业而言,看似省事,实则埋下法律风险。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面填写、双方确认、各执一份,真正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唯有依法操作,才是控制用工风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之道。
2022年5月,阿强入职某公司担任消防监控员,双方约定月工资4100元,包含基本工资及加班补贴。
入职时,公司在未告知具体条款的情况下,要求阿强签署空白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
2024年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阿强兼任被裁撤的巡逻岗工作。阿强认为,自己的工作量增加,公司未缴社保且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遂在2024年1月31日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申请主张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合计12万余元。
“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除打印部分外均为空白条款。”阿强表示,签约时,公司以“公章遗失”“应付检查”为由要求其先行签字,并承诺后续补填内容与口头约定一致。但实际履行中,公司单方面在空白处填写的工资构成、工作内容等均与约定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虽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阿强提供的微信记录,能够反映阿强本人未持有合同及双方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阿强与某公司2022年5月12日至2024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阿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795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929元。
某公司不服故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该公司提交了与阿强签订的劳务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且与阿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的内容并不相符,故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5月4日,与阿强入职公司的时间并不相符,亦不具备劳动合同其他必备要件,无法证明双方实际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最终维持原判。
➤企业应依法用工,杜绝空白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先签字后补填,否则可能被视为未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承担二倍工资赔偿风险。同时,调整岗位、薪资等重大事项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单方变更可能构成违法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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