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价值千万的精密设备在仓库中悄然生锈,只因卖方少说了一句线年,A科技公司向B设备制造公司采购了一套价值1200万元的精密生产线设备。合同签AC米兰官网订时,B公司销售代表口头承诺“设备操作简单”,却
合同条款只字未提存储环境要求。“我们行业都知道这种设备需要特殊保存!”B公司总经理乙在法庭上辩解道。但某法院调取的行业标准显示,该设备属于新型复合材料制造,常规仓储要求确实与其他设备不同
某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设备损失860万元及停工损失140万元,总计1000万元。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违反附随义务的定性B公司作为专业设备制造商,明知设备存储环境要求却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民法典》第509条规定的“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附随义务虽未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但具有法律强制性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义务必要性判断根据设备行业标准《GB/T 19001-2016》第8.5.4条,特殊存储条件属于“影响产品特性的保管要求”,专业卖方必须告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十三年商事争议经验,为企业提供三层防护策略:
合同条款设计技巧 “卖方确认已就标的物的储存条件、操作禁忌等特殊要求向买方作出书面说明,买方承诺已完全知悉并具备履行条件。”
附随义务的认定需结合具体交易场景判断,本案解读不作为个案裁判依据。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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